上海户口 留学生(上海留学生落户咨询热线)

2024-01-27 17:28:47

如下:

1、上海留学回国人员落户: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如遇疑问可咨询如下:

电话咨询:(021)12333。

网上咨询:上海人力资源的社会保障局,可通过上海市人社局官网留言咨询或前往线下窗口咨询。

2、上海应届生落户:

应届生上海落户相关问题可咨询上海学生事务中心:

官方电话:021-64829191(总机)。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冠生园路401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8:30-下午4:30(国定节假日除外)。

3、上海引进人才落户:

申请平台:上海“一网通办”平台。

咨询电话:上海市民服务热线(021)12345。

4、上海投靠落户:

上海投靠落户办理地点:上海市公安局各区分局。

上海市民服务热线:(021)12345。

上海留学生落户需要应届生吗

办理方式

(一)新办一般程序1、用人单位按要求向受理部门(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2、具有特殊专长或是本市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由用人单位直接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受理。

3、受理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出具书面的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的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约定补正的期限。逾期仍不能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4、受理部门对予以受理的材料进行整理、复核,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审核。

5、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按照规定,对初审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6、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将审核通过的意见反馈受理部门,并将审核通过的落户名单汇总至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10个工作日一次),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将名单转发本市各区县公安部门。审核未通过的出具书面的《不予审批决定书》。

7、受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函、落户确认单、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手续,并网上告知申请单位。

8、申请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凭相关证明领取批件后办理户口迁移、申报、人事档案调动及劳动手册等手续(户口申报须在人事档案调入后办理)。

法律分析:

1、非沪籍应届生落户

适宜人群:外省市在上海高校的应届毕业生

优点:只要积分满72分就符合落户规定,审批流程快,落户政策相对宽松

缺点:仅限于上海市的高校优秀应届毕业生,来年再申请应届生落户就不符合条件了

2、居转户

适宜人群:常年在上海工作的大部分普通人

优点:条件要求较低,条件即可申请

缺点:每年申请居转户的人员多,申请名额有限。审批流程慢

3、人才引进落户

适宜人群: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优点:人才落户竞争压力相对较小,审批流程快

缺点:对岗位、职业、社会贡献度要求高,一般人很难达到人才落户的要求

4、留学生落户

适宜人群:至少是本科以上。在境外读书一年以上

优点:只要满足个人和单位要求就可以申请上海落户,留学生落户上海总量可控,顺利的话,审批2-3个月就可以落户成功。

缺点:对工作和在境外就读的学校比较严格,只有世界排名前500所且被教育部认可的高校。

5、科创人才落户

适宜人群:企业家,实力雄厚的人

优点:只要在上海开公司,符合科创人才落户条件。审批流程最快一年就可以落户成功

缺点:投资成本大,对企业年底纳税要求高

6、投靠落户

适宜人群:在本市有亲属关系的人群

优点:稳定、成本低、申请达标条件低

缺点:需要满足相应年限,子女投靠和老人投靠要求是原本市居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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