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法》2025年开始实施 常纪文:建议条件成熟时编纂能源法典
2024-11-16 01:01:27
11月8日,我国首部能源法获得通过。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以下简称《能源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全球“双碳”战略深入实施,绿色转型加速推进的当下,能源安全、稳定、可靠、低碳、有效供给等成为世界的基本期待。
如何定位当前的能源发展,有序推动能源变革,高效发挥不同能源赛道的价值?这部法律给予了全面回答。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在接受零碳研究院专访时表示,《能源法》是一部综合性基础性的法律,需要不断丰富完善能源法典,从而逐步彻底解决我国能源行业面临的安全、充分、绿色低碳等问题,为全国高质量发展提供动力和保障。
目标: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我国的能源政策
《能源法》开篇即指出立法的5大目标,即高质量发展,保障能源安全,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碳达峰碳中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需要,并从能源的规划入手,系统规范了能源的开发利用、市场体系、储备和应急、科技创新等方面的具体工作,提出节约能源、能源安全和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三方面的要求。
在能源规划上,明确能源规划包括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区域能源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规划等。要求能源规划应当明确规划期内能源发展的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保障措施等内容。
在能源开发利用上,指出国家根据能源资源禀赋情况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统筹保障能源安全、优化能源结构、促进能源转型和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等因素,分类制定和完善能源开发利用政策。同时对多个能源实现路径做出具体规定。
能源市场体系上,明确了国家鼓励、引导各类经营主体依法投资能源开发利用、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促进能源市场发展,国家推动能源领域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协调推动全国统一的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交易市场建设,鼓励能源领域上下游企业通过订立长期协议等方式,依法按照市场化方式加强合作、协同发展,提升能源市场风险应对能力,国家推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主要由能源资源状况、产品和服务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可持续发展状况等因素决定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
在能源储备和应急上,国家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多元互补的原则,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能源储备体系。
意义:为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提供重要法治保障
“早在2005年,国家就设立了能源领导小组,对《能源法》课题展开深入专项研究。2014年6月13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明确提出‘四个革命一个合作’的能源安全发展新战略,加强能源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工作和能源法治体系建设,能源法这才重返立法舞台。”国合洲际能源咨询院院长王进向零碳研究院表示。
王进认为,《能源法》明确了目标与导向,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促进绿色低碳转型,建设统一市场体系,明确部门权责将发挥重要作用。
据《中国能源报》消息,国家能源局法制和体制改革司负责同志指出,《能源法》是一部基础性、统领性的法律,确立了能源领域一系列共性、基础性法律制度,对我国能源发展具有基础性法律支撑作用,是能源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将为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提供重要法治保障。
常纪文表示,《能源法》的制定,定位科学,它从根本上可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要解决能源安全的问题。我们要把能源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里,所以必须解决能源安全的问题,防止能源在一些区域和一些时段供给不足的问题出现。
第二,要解决能源绿色低碳的问题。《能源法》要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 为了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能源的绿色低碳化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内容。如果把能源的绿色低碳化问题解决了,则能够极大缓解中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压力。所以,在《能源法》中,解决能源的绿色低碳体制、制度、机制问题尤其重要。
第三,要根本解决新型能源体系的构建问题。因为能源的地位非常重要,所以要结合中国的国情,尽可能地发挥各种能源的作用,尤其是发挥绿色低碳领域的作用,构建一个安全、充分、有效、智慧的能源体系,从而克服现有以化石能源为主的能源体系的一些不足。
实践:逐步建设“1+N”能源法律体系
据国际能源署报告《 2024年世界能源展望》,基于当前的政策环境,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将迫在眉睫。若此后没有急剧下降,这意味着到本世纪末,全球平均气温将上升2.4摄氏度,远高于《巴黎协议》将全球变暖限制在1.5摄氏度的目标。然而,实现COP28的关键能源目标,如将全球可再生能源能力增加至三倍和将能效提高一倍,将缩小80%的差距。
当前,绿色转型已经势不可挡,虽然全球的行动仍然存在很大差距,但是加速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已经是共识。为此,全球减排机制逐步建设并完善。
当地时间11月11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九次缔约方大会(COP29)召开首日,《巴黎协定》所规定的全球碳市场机制即取得重大进展,将建立一个由联合国实体监督的全球碳市场。
《能源法》明确,国家支持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合理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化石能源,推进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这既是对全球绿色转型的积极推动,也是表达了对我国能源安全的基本诉求。
也有学者认为相关法律有待明确很多能源政策的具体细节,政策的落地执行任重道远。
常纪文向零碳研究院表示,按《能源法》规定,其中一个立法目的是解决能源安全的问题,但是这个法是一个综合性基础性法律,综合性基础性的法律有一个特点,就是对一些基础的问题做出综合性规定,不一定很具体、很细致。这就需要再专门制定或修改具体法律法规规章来落实这些基础性的规定。譬如,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对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都作出了综合性基础性规定,但我们还得制定专门的《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具体法律。
“现在为了落实《能源法》的相关规定,我们肯定还得在现有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的基础之上,补充一些法律,对已有的法律进行修订,这样保证以《能源法》为基础、以其他相关法律为支撑的‘1+N’的能源法律体系。”常纪文说道,“不可能指望《能源法》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就像我国有了《环境保护法》也解决不了所有的环境问题一样,还得去健全《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这些专项法律。所以,我有个建议,等条件具备以后,我们专门制定能源法典,在《能源法》这个综合性基础法的基础上,结合其他的一些能源的法律制定能源法典,这样规定可以更加全面、系统、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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