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考试(国家教育考试具体指什么)
国家教育考试是指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根据一定的考试目的,对受教育者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按一定的标准所进行的测定。
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国家教育考试主要包括:一是入学考试,如高考、中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二是水平考试,如高中会考、汉语水平考试、外语水平考试等;还有文凭方面的考试,如自学考试、学历文凭考试等。
1、办学主体不同
自考的办学主体一般为个人或民间机构,也有一些是由各大学办的,但一般都是打着大学的旗号而已。学历文凭考试的办学主体是个人或民间机构。
2、招生对象不同
自考的情况与成考类似。学历文凭考试则不同,它是民办高等教育的一种,主要招生对象为刚从中等学校毕业出来的想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
3、文凭不同
自考的文凭上盖有两个章,一个是主考院校的章,另一个是当地自考委的章。
学历文凭考试严格的来说是自考的一种,与自考不大一样的是其毕业证由授课学校自己发,而不是由主考院校和自考委联合盖章。另外,自考与成考均有本科,达到条件者国家也可授予学士学位,而学历文凭考试目前只有大专。
4、考试方式、难度不同
自考和学历文凭考试入学叫宽进严出,学员入学时不需要通过考试,直接就可入学,但如果想得到国家承认的毕业证,就得一门一门的通过国家的考试。
不同的是,自考是全都是由国家出题考试,难度最大,学历文凭考试由国家考三分之一,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考三分之一,学校自已考三分之一。所以来说,这三种考试,自考最难,成考其次,学历文凭考试最容易。
5、学习方式不同
自考呢,相对来说学习方式就要少点,只能在脱产学习与业余自学之间选择(当然,较大的城市里也会有自考的业余辅导班)。学历文凭考试的学习方式只有一种,就是脱产学习。
扩展资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自学考试一般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简称自学考试、自考,它有大自考(社会型考生)和小自考(应用型考生)两种类别。
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创立,是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考生主要有两种学习方式。
一是在高等院校举办的助学点学习或进入本校进行全日制学习(学生采用这种学习方式称为应用型考生),二是在社会举办的助学单位学习或自学(用这种学习方式的学生称为社会型考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社会型考生占75%,应用型考生占25%。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贯彻宪法鼓励自学成才的有关规定,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与普通高考和成人高考在招生对象、考试时间及学制不同,自考是“宽进严出”。
考生参加国家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的单科考试,合格一门,发一门的合格证书,所有科目合格后,方可申请毕业(申请本科毕业的学生还需提供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
自考是一种自主学习的过程,只有亲身体验过,尤其是只有其中一少部分善于学习的考生才是自考的最终胜出者(毕业)。学生在经过系统的学习后,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学位英语考核达到规定成绩,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并可继续攻读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1993~2007)是对尚不具备独立颁发国家承认学历文凭的民办高校的一种学历认证考试。
1、它是社会力量办学与国家考试相结合,教考分离,宽进严出的全日制高等教育,其办学主体是个人或民间机构出资建立的民办高校,是民办高等教育的一种,主要招生对象为刚从中等学校毕业出来的想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
学历文凭考试只有专科层次,没有本科层次,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就读学校是在当地教委备案的办学机构。部分普通高校的计划外招生也属于学历文凭考试。
2、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专业主要是应用性、职业型、社会急需的专业。专业教学计划按照原国家教委《成人高等专科教育制订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成<1992>18号),由试点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本省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和试点学校共同确定。
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基础理论课程以必需、够用为度,突出专业和职业技能训练,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专业教学计划中课堂理论教学课程门数不少于15门,总学时不低于1500学时,实践性教学时间应安排15—20周。各专业的学制一般为三年。
3、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是由试点学校进行招生并组织教学(全日制),学制一般为三年。学校按经市教委审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教学,由市自考办组织主干课程的考试(一般不少于10门),其他课程由学校组织考试。
4、经原国家教委批准,本市从1995年起进行了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试点工作。目前,本市有三类学校参加了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
一类是:按原国家教委《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经上海市民办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估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的民办高校,其筹办期间参加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
另一类是按《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学院的暂行规定》举办的高等教育机构,经评估后,成绩优良的学校可提出参加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的申请,经市教委批准后,方可参加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第三类是在原高等学校与区县政府合办的基础上组建的社区学院。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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