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法院推行环资案件“四合一” 一纸《护湖令》 守护武昌鱼
2024-11-08 09:00:07
生态修复现场,武汉中院法官实地测量树木间距、高度。 (武汉中院供图)武汉市江夏区法院巡回审理现场。(武汉市江夏区法院供图)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曾雅青通讯员 蔡蕾 贺玉琼大江大湖大武汉,一城秀水半城山。近年来,武汉两级法院创新探索涉生态环境修复案件“四合一”(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审执格局,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现代化、专业化水平与司法公信力。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率先选优配强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调整充实“1(法官)+1(法官助理)+1(书记员)”审判团队,积极运用补种复绿、技改抵扣、回填修复等方式进行判决,促进受损生态修复,构建“从惩治到修复、从事后到事前、从局部到整体”的立体化环境资源审判模式,扮靓江城生态颜值。保护令助力巡湖护鱼“你单位对所属渔场负有管理责任,应当主动积极履行生态保护义务。”这是江夏区法院向梁子湖一家渔场发出的《护湖令》。某俱乐部向梁子湖某公司租赁部分水面及湖滩经营水上娱乐运动项目,该俱乐部投入资金运行后,被相关执法部门取缔并强制拆除其在湖面上搭建的码头设施。因无法继续经营,俱乐部要求梁子湖某公司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租金。双方产生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俱乐部向江夏区法院起诉。“梁子湖已被列为国家级武昌鱼种质资源保护区及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但本案当事人未及时了解新的梁子湖水域管理政策,导致纠纷。”江夏区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该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前往渔场勘验水域范围后,现场开展巡回审判。经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异议,顺利调解结案。考虑到后续可能还会有租赁水面或其他行为造成水域污染,江夏区法院向渔场发出《护湖令》,要求渔场全面落实禁捕工作,加强禁捕宣传,开展巡湖护鱼。事前预防,好过事后弥补。近年来,江夏区法院坚持预防性司法理念,通过发布《护湖令》《司法保护令》《司法建议》等,提前防范可能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今年5月,江夏区法院梳理近期案件情况时发现,有数起行政诉讼案件均与农村小型水利设施有关:有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产权不明,无法确定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人,因此出现垃圾堆积,造成环境污染。为此,江夏区法院向区农业农村局发出司法建议,从清查摸排明确设施责任主体、督促各街道落实管护责任、加强设施评估及改建三个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希望通过各类预防措施,推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变得更加积极主动,最大限度减少环境损害行为。”江夏区法院有关负责人说。每逢世界湿地日、世界地球日等,该区法院都会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普法宣传。在案发地巡回审理涉环境资源刑事、民事案件,在农贸市场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治宣讲,在湖边、岸边、塘边号召渔民村民爱水护水……五年来,该院审理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同比大幅下降。司法协作共护光谷生态大走廊工地上的建筑垃圾归谁管?2022年,某公司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加快推进某大道排水廊道防汛工程实施,解决周边区域渍水问题。施工过程中,大量建筑垃圾堆放在工地现场和周边土地上,压占了耕地和林地,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针对这一损害环境的行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被告为施工地所在街道,请求确认施工所在地街道办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同时判令其对涉案工程建筑垃圾违法堆放及侵占耕地、毁损林木情况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2023年9月,武汉市东湖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辖区内8个街道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前来旁听,以案释法。经审理,法院认为,尽管该街道已督促相关企业采取覆盖绿网、播撒草籽等生态修复措施,但未完全解决问题。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街道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应及时整改。这一监管职责该如何履行?东湖高新区法院“向后”延伸一步,制作《判后提示》,详细列明法律规定,说明履行判决应完成的具体事项,为街道全面履行职责提供指导。“《判后提示》具有针对性、指向性,对我们很有用处。”街道工作人员说。判决生效后一周内,该街道即对企业随意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作出处罚。企业主动缴纳了罚款,并启动现场复耕复绿工作。在武汉中院的指导下,东湖高新区法院联合东湖风景区管委会在马鞍山森林公园建立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定期回访调查,跟踪监督;与江夏区法院、鄂州市梁子湖区法院、大冶市法院、咸宁市咸安区法院签署《环梁子湖水域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开展梁子湖小流域治理一体化保护和光谷生态大走廊司法协作。“我们将继续积极发挥司法裁判指引作用,不断发挥生态环境审判特色,让光谷生态大走廊越来越多彩。”东湖高新区法院有关负责人说。探寻生态修复最优解持续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的同时,武汉法院始终在寻找生态修复最优解。甲公司、乙公司主要从事有色金属冶炼销售、金属材料制造和矿产资源开采、危险废物经营等经营项目,生产中存在超标排污、工程车辆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2022年,某环保中心提起公益诉讼,以甲、乙两家公司存在环境污染行为或风险隐患为由,要求判令两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危险、赔礼道歉,并赔偿生态环境受损至生态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两被告确实存在违规排放行为,应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需考虑的是,如何承担这一责任能让多方利益最大化。”武汉中院有关负责人说,经多番分析论证,该院环境资源审判团队提出“技改抵扣”方案。法院认为,从企业角度来看,“技改抵扣”能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和改造,减轻企业的赔偿压力和信用损失;从环境公益诉讼角度来看,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得到解决,环保技术的提升还能减少未来可能产生的污染,实现“双赢”。2023年5月,经武汉中院组织调解,某环保中心与甲、乙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还附加一份《社会公益方案》,要求两家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推动节能降碳、实施清洁生产、周边社区联合开展环保活动等,弥补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两家公司迅速采取实际行动进行整改。例如通过技术改造优化排烟系统、提升烟气收集效果等,整改成效已通过专家验收。“环境资源案件具有高度复合性、审理专业性强、跨区域性较强等特点。我们将持续践行‘四合一’审执模式,在实现审判资源效应最大化的同时,促进生态环境彻底修复,让江城的生态颜值和人民的幸福指数同步提升。”武汉中院有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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