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贯彻《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 全面推进湖北档案事业现代化
2024-10-30 08:00:19
湖北省档案局
2024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全省档案管理综合性地方性法规,《条例》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档案工作相关要求,聚焦档案事业创新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总结提炼我省好的经验做法,对全省档案工作作出全面、具体、有针对性的规定,为推动湖北省档案事业现代化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
一、深刻认识修订颁布《条例》的重要意义,增强贯彻落实的责任感
《条例》自1998年7月颁布、2004年1月修订以来,为推动我省档案事业发展、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发挥了重要作用。进入新时代,国际国内形势发生深刻变化,科技发展日新月异,我省档案工作面临一些新问题新挑战。修订颁布《条例》,是新形势下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湖北档案事业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修订颁布《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档案法治体系不断健全,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管理全省档案事业的能力不断增强。在建党百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深刻回答了新时代档案工作“怎么看、怎么做”的重大问题,是做好新时代档案工作的根本遵循。当前,法治政府建设的全面推进对湖北档案法治提出更高要求,必须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加强档案法治建设,健全档案法治体系。《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好”“两个服务”目标要求实化为地方法规制度,进一步完善党管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履行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职责使命,进一步推动全省档案工作走向依法治理、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
(二)修订颁布《条例》是贯彻落实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对档案事业发展提出了新目标、新要求和新规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就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和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作出部署,所有这些既为湖北档案工作实现转型升级提供了历史机遇、广阔舞台,也对我省档案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条例》坚持上下贯通衔接,紧跟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步伐,全面落实上位法规定和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对上位法原则性的规定进行补充与细化,明确一些具体执行程序、过程要求和惩罚措施,为档案工作提供具有操作性的依据规范,确保上位法的精神要义和规定要求在湖北得到更好贯彻落实。
(三)修订颁布《条例》是推进湖北档案治理体系建设、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的重要行动。今年2月省委召开“新春第一会”,对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作出全面部署,吹响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号角;8月召开的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精准把握省情实际,对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作出系统部署。我省档案工作要更好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必须作出新的制度创新和调整,聚焦实现高质量发展这个主题,全面推进档案治理体系和档案资源、利用、安全体系建设,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彰显档案独特价值。《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直面当前我省档案工作面临的工作机制不完善、经费保障不充足、先进技术运用不充分、人才队伍结构不平衡等问题,着力突出政治属性、加强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突出资源建设、加强对重要档案的保护和开发,突出数字转型、推进档案数字资源共享利用,同时注重把十多年来湖北在推进档案治理体系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固化为法律条文,积极回应基层所需、群众所盼、工作所惑,力求务实管用、解决实际问题,加快提升全省档案治理效能,促使档案工作成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的基础性支撑性力量。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提升依法治档能力
《条例》聚焦推动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各项规定落实落地,在总体框架上与其保持一致,较2004年首次修订,新增“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检查”两章,从6章38条扩展至8章52条,立足湖北实际作出一系列调整和创新,提出操作性的措施办法。
(一)进一步完善党管档案的体制机制。2019年我省机构改革后省市县三级均实行档案局、档案馆分设,明确档案局负责统筹协调、档案馆负责专门业务,局馆不断加强协同合作又有明确分工,为全省档案事业发展提供了机制保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着重强调“档案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进一步细化了各级人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工作职责,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推进档案科技进步、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发展,要求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等各类功能区的管理机构应当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形成党委领导、局馆协同、社会参与的良好局面。
(二)进一步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和保护。湖北是档案大省,全省国有档案资源总量达1亿多卷、1.5亿多件,大量珍贵档案真实记录了湖北数百年间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方面的历史变迁,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支撑性作用。进入新时代,档案的载体形式更加丰富、长期保存面临的隐患风险更加复杂,需要更加有针对性的法律依据规范档案工作。《条例》将我省实施多年、行之有效的“三合一”制度纳入条文,明确要求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档案分类方案、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针对档案移交不规范的问题,明确要求档案馆应当制定本馆档案收集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列入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各级各类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强化档案安全保护,要求档案馆和机关单位定期开展风险排查和应急演练;强化重要档案管理,要求加强红色档案保护和管理,加强基本建设工程、技术改造、重要设备更新改造、科学技术研究和其他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做好重要会议、重要工作、重大活动和重大突发事件的档案工作。此外,《条例》还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档案验收、档案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保障等提出要求。
(三)进一步注重档案开放、公布和利用。档案的开放利用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档案工作的必然要求,是体现人民立场、实现档案价值的有效途径。我省档案开放利用工作一直处于全国前列,档案查询利用人次逐年提升,2023年全省各级档案馆提供查阅利用突破20万人次。《条例》从做好“两个服务”出发,进一步强化依法开放档案、促进档案利用,让人民群众更好共享档案事业发展成果。注重优化完善利用工作,要求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推进档案开放审核工作,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工作机制,推动档案馆简化环节和手续,优化服务流程,依法提供档案利用服务。注重实现群众方便快捷利用档案,要求档案馆应当拓宽档案利用渠道,推进档案查询利用服务线上线下融合。注重促进档案文献和文化产品的提供与传播,要求档案馆应当加强馆藏档案的研究整理,组织编辑出版档案史料,创作文艺作品,开发文创产品,加强与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在档案利用方面的协作。注重加强红色档案的开发利用,鼓励和支持档案馆利用红色档案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机关单位以及个人依托红色档案进行文艺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四)进一步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数化湖北”是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的重要内容,其中加快建设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都与档案工作紧密相连。截至2024年9月,我省已创建67家国家级、省级数字档案馆(室),较“十三五”末增加59家,建成全省档案资源共享利用平台,已共享开放民生档案目录800余万条,“先行区建设档案大数据中心”稳步推进,为湖北档案工作转型升级提供了强大动力,是全省档案部门站在信息化发展的潮头,主动识变、敢于求变、善于应变的生动实践。《条例》新增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明确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要求,鼓励和支持开展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工作;要求实现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向档案馆移交传统载体档案时,应当同步移交档案数字化成果;强化电子档案的安全管理,要求档案馆和机关单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档案数字资源检测、备份、迁移、恢复等工作机制,对重要档案数字资源进行异地、异质备份保管;要求推进全省档案管理一体化平台建设,推动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共享利用,充分发挥档案信息化建设对档案管理现代化的支撑引领作用。
(五)进一步强化档案监督检查。档案是历史的真实记录,是党和国家的珍贵财富,是重要基础性战略信息资源。如何实现依法收集、管理、保存和利用档案,都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监督检查。《条例》聚焦权责法定,明确提出监督检查的规则、强制性约束要求和惩罚措施,进一步完善全省档案监督检查制度。新增重点检查内容,要求对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重要会议、重要工作、重大活动、重大突发事件和重大建设项目的档案,以及发生机构变动的单位档案进行重点检查;强化对档案服务企业的监管,要求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对档案服务企业开展档案服务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安全保密措施等检查,建立档案服务企业信用记录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要求档案服务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和信用体系建设。创新执法检查方式,提出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与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档案执法协作机制,加强档案监督检查工作,将档案制度优势转化为档案治理效能。
三、宣传贯彻实施好《条例》,为推进全省档案事业现代化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条例》是与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是对上位法确定的档案工作方向、原则和要求的具体化、地方化,是我省档案法治建设的又一次重大进步。全省档案工作者要深刻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增强贯彻落实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主动作为,确保《条例》各项规定得到有效实施,以档案工作法治化推进全省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
(一)广泛组织学习宣传解读。全省各级档案部门特别是市县档案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加强对《条例》宣传教育的领导,担负起《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责任,抓好部署推进,通过印发解读文章、开展专题宣讲培训等方式,帮助党政领导干部和档案工作人员增强档案法治意识和依法履职能力。要组织编写《条例》学习资料,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类媒体进行宣传,营造关心、支持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的社会氛围。
(二)切实推进配套制度建设。各市州档案部门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主动性,推进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订工作,及时梳理与《条例》要求不一致的现行规章、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做好修订工作,确保相关规定与《条例》的精神相衔接相协调。
(三)加强《条例》贯彻督促检查。全省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要把贯彻落实《条例》与贯彻实施《“十四五”湖北省档案事业发展规划》结合起来,全面落实档案工作责任制,加强档案收集、整理、保存和利用,切实维护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各级档案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不断提升依法依规管理档案事业的能力水平,确保《条例》公平、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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