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

2024-01-24 16:44:4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与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城市绿化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受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并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投资城市绿化事业。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及城市绿化设施的义务,有制止和检举损害城市绿地及城市绿化设施行为的权利。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条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

城市绿线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园林绿化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结合城市建设实际划定。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

城市绿线的调整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绿化条例》进行。第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达到下列标准:

(一)二环路以内新建项目不低于30%,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25%;二环路以外新建项目不低于35%,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30%;

(二)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三)城市生产绿地不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四)其他绿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公园设计规范》执行。第十三条 单位和居民区尚有土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进行绿化。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由市、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

(二)居住区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四)河道、公路、铁路在规定范围内的绿地由河道、公路、铁路管理单位负责。

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各单位的绿化建设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第十五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当年难以完成的,应在次年完成。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面积应当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竣工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参与工程验收。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是否符合规定标准作为审查内容之一。第十六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安排不低于工程总投资1%—3%的绿化建设资金用于建设配套绿地。绿化建设资金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专用账户,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照绿化建设进度划拨。第十七条 配套绿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立体绿化代替。立体绿化后仍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可以用其绿化建设资金另择空地进行绿化。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企业资质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级审批,属地管理。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条 城市各类绿地按照下列职责分工进行保护、管理: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和其他绿化隔离带由市、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专业管理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绿地由产权单位、物业所有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管理部门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四)生产绿地由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五)居民自有庭院内的绿地,由居民负责。

 城市绿化是对社会环境资本的投入,其经济回报是多方面的,而且是十分丰厚的。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创造优美、整洁的生产、生活环境,适应建立国家优秀旅游城市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园林绿化的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化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小游园、街头绿地、广场绿地、行道树和文化宫、俱乐部、青年宫、名胜古迹区等公共场所内的绿地。

 ***二***专用绿地: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团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用地。

 ***三***生产用地: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五***风景名胜区和风景林。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行统一目标、统一指挥、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原则。通过园林绿化专业队伍和全民义务植树垂直绿化活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市 *** 设立市绿化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属市园林处具体承担全市的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所有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其他绿化和爱护树木、绿地、花草的义务。

 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地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对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小区***和个人,由市人民 ***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市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行绿色图章制度。凡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改作他用的,要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九条城市规划新区和改造旧区,一定要留住绿化用地面积。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30%;改造旧区绿地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25%。不得占用现有绿地进行其它建设。

 第十条凡属中心城区新、扩、改建工程,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将园林绿化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留出绿化用地面积,绿化所需经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园林绿化设计未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设计方案。绿化任务完成时间,不得晚于新建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

 第十一条凡城市规划区内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必须由有园林绿化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按规定到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领取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进行园林绿地施工。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绿化设计图纸必须经规划和园林主管部门稽核合格后,向园林管理部门缴纳工程造价5%的绿化保证金,并领取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能进行施工。绿化完成一年后,经园林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者如数退还绿化保证金;如绿化不合格,则按实际情况将保证金抵作绿化费用。

 第十三条园林绿化要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按技术规程施工,保证栽植质量,提高花草树木的成活率和储存率。

 第三章园林绿化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的权属和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园林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园林部门所有,并由园林部门管理。

 ***二***各单位的专用绿地由单位自行管理,其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本单位所有。

 ***三***沿街单位在人行道至建筑物之间营造的公共绿地,由营建单位管理,其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营建单位所有。

 ***四***居住区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负责此区绿化投资单位管理和所有。

 ***五***居民个人私有庭院和房屋前后种植的树木、花草归个人所有。

 ***六***各单位在指定地点义务栽植的树木,栽植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树权归园林管理部门所有。

 ***七***属国家所有散生在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和居民庭院的树木,由单位或居民负责养护。

 第十五条城市的园林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已被占用的绿地要限期退还。

 第十六条古树名木所有权属国有,由园林部门建立档案和标志,重点保护,严禁砍伐、破坏或迁移古树名木。生长在城市街巷、广场等地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散生于各单位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管护,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报经市人民 *** 批准。

 第十七条城市所有树木非经园林部门批准,不得移植或砍伐。申请移植或砍伐非本单位和个人所有树木,要按规定的标准缴纳补栽费;砍伐树木的,按“砍一栽三”的原则进行补栽,在领取砍伐证时,应按补栽数以每株150元的标准缴纳补栽保证金。对补栽树木成活的,要如数退还保证金;未成活的,保证金抵作栽植费用。

 第十八条对树种树苗,要建立严格的检疫制度。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不准调入或调出本市。发现有疫情的树种树苗,由种苗管理部门采取打药、销毁等措施处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园林绿地。确须占用的,应向园林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缴纳绿地重建费。临时占、挖绿地的,要经园林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标准缴纳绿地占、挖费和绿地恢复费。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不得擅自在绿化带***岛***设定任何指示标牌,因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必须征得园林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各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树木、绿地、草坪等,要严加保护,按实地情况缴纳保护押金。工程竣工后,经园林部门验收合格的退回押金,不合格的用押金补偿。

 第二十二条城市市政养护,公用事业,电力电信部门因业务需要移植或修剪树木时,应事先征得园林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在园林主管部门指导下移植、修剪。

 第四章公园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是供群众游览休息的园地,必须保持树木繁茂,园林整洁美观。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投掷污物,排放污水,捕鸟钓鱼,不得在建筑物及竹木植物上刻画,不得挖壕野炊、玩火,不得破坏水源水体、地质地貌。

 第二十五条对公园、动物园、风景区内的古建筑、文物古迹、风景点应采取措施重点保护。不准在其保护区内修建格调与之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公园、风景区内为旅客服务的饮食、照像、小卖部等服务网点由园林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游人应遵守公园的有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讲究卫生,爱护公园设施。

 第五章管理职责和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园林绿化部门具体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组织开展城市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三***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

 ***四***开展园林绿化的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八条园林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情服务,遵纪守法,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行政处罚。

 ***一***摇树、爬树、攀枝、采花、摘果、刻画树皮和竹子;

 ***二***上拴铁丝、钉钉子、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牲畜、靠放铺板;

 ***三***绿带内停放非机动车辆;

 ***四***穿行绿篱、翻爬栏杆,在绿地内嬉戏斗殴;

 ***五***在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苗圃内狩猎捕鸟,逗打、恐吓动物。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给予警告、限期清扫拆除、没收装置物品,并依法处以***:

 1.在树旁、绿地、绿带取土、倾倒垃圾污水;

 2.在绿地、绿带内停放机动车辆;

 3.在树下、花坛、绿地内明火设灶、借树搭棚或在花坛、绿地内摆摊设点;

 4.公园、绿地、绿带内放牧割草、挖壕野炊、往喷水池抛废弃物。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依法处以***:

 1.由于***一***、***二***项违章行为损伤了树木花草;

 2.车辆撞伤、挂伤或机械损伤树皮、枝丫、花草;

 3.撞倒、损坏公园、风景区、小游园等绿地栏杆及其它设施;

 4.圈围树木或废气、废水、废渣造成严重污染,危害树木生长。

 5.擅自移植、修剪树木;

 6.在树下搅拌混凝土、打三合土,危害树木正常生长的。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管理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以***:

 1.由于以上第三项违章行为造成树木死亡;

 2.践踏花坛绿地,造成严重损失;

 3.盗伐、盗窃树木花草。

 ***九***没收采集物,依法处以***。

 未经园林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国有树或虽经审批***无论国有树还是单位树***而擅自超出砍伐量的,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树木死亡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以***。

 ***十***未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擅自***占用规划区内山场及绿化用地,已占用的要限期退出。对限期未退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以***。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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