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绿化(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城市绿化品质,改善城市生态人居环境,根据《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属地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域特色和城市风貌适时编制或者修订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统筹城乡绿化发展,推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建设。第五条 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建设管理的监督工作。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县(市)区绿化建设管理工作的考核。第六条 市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受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施工质量和管理养护的监督、考核、指导和服务工作。
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做好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损绿毁绿举报热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举报。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分期分批公布城市绿线。
公布城市绿线时,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立绿线标识,并注明公园绿地四周界线及坐标点。第九条 城市绿地应当均衡布局,坚持新城区绿化拓展与老城区绿化提升并重。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指标应当符合《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
现有绿化不达标且有空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留足绿化用地后,方可实施相关项目建设;绿化不达标且无空地的,应当采取拆墙透绿、见缝插绿、立体绿化等措施进行绿化。第十条 推进节水、节能、节地等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节约型绿地建设率不低于80%。
公园绿地、道路绿地中采用透水材料和结构的铺装面积比率不低于50%。第十一条 城市建成区待开发建设用地裸露超过三个月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临时绿化或者覆盖。
市政道路及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相关责任主体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其他裸露地面,由管理单位或者使用权人负责绿化或者铺装。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鼓励政策和技术措施,推广屋顶绿化、阳台绿化、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拓展绿化空间。第十三条 城市公园绿地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居民出行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要求,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90%。第十四条 城市建成区公园绿地服务半径不达标的区域,5000平方米以下的零星地块优先用于城市绿化。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断面设计应当在满足交通功能的基础上,有利于林荫路建设,绿化隔离带单幅宽度原则上不低于2米。
绿化覆盖率达90%以上的人行道、自行车道推广率不低于85%。
城市道路单侧绿线宽度达到或者超过8米的,可以结合周边环境条件,建设带状公园绿地。第十六条 城市绿道规划建设应当结合现有交通路网和公共设施,有效串联园林绿地系统,合理设置服务驿站和绿道标识,形成绿道网络。第十七条 城市滨水绿地构建应当充分保护和利用滨水区域自然生境,岸体构筑形式和材料符合生态和景观要求,岸线模拟自然形态。河道绿化普及率、水体岸线自然化率不低于80%。第十八条 城市防护绿地设置应当满足城市对卫生、隔离、安全等要求,城市组团隔离带、高压走廊绿带、以及水体、公路、铁路等防护绿地实施率不低于90%。第十九条 林荫停车场占城市地面停车场的比例不低于60%。
林荫停车场应当种植乔木或者通过其它永久绿化方式进行遮荫,绿化遮荫面积不低于停车场面积30%。第二十条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批。
市级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等绿化项目,以及县(市)区政府投资且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的设计方案,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市)区其它园林绿化项目的设计方案由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当提出明确的绿地率指标,并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审核绿地率指标。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施工管理实行项目负责制,应当建立健全各负其责、联动监管的责任体系。
城市绿化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和设计方案,实行施工工序、到场苗木等报验制,施工、监理、设计和建设单位共同管控施工过程。
市、县(市)区园林绿化项目应当由同级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施工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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