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9990元拍10部手机 商家拒发货 法院判决交付
男子9990元拍10部手机 商家拒发货
市场价值约10万元的10部苹果手机,被消费者以9990元买下。手机网店以“标错价”为由拒绝发货,但因未及时行使“重大误解”撤销权,最终被柳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交付10部苹果手机。近日,案件经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2023年9月21日,成先生在某电商平台上看到一部苹果15手机顶配版本只需999元,并标示“预售,10月6日晚上8时前发货”。他下单购买了10台,并支付了9990元。第二天,商家负责人林女士联系成先生,称订单为预售链接,后续需补差价。成先生要求发货,林女士则表示每部手机实际价格为1.29万元,买家支付尾款后才能发货,或者可以选择“仅退款”。
男子9990元拍10部手机 商家拒发货 法院判决交付
成先生坚持按支付的价格完成交易。同年12月11日,林女士再次联系成先生,表示999元的单价是错误的,属于重大误解,请求成先生退款并愿意支付100元作为补偿。成先生没有同意退款,而是起诉至柳南区法院,要求商家交付10部苹果15手机顶配版本。
诉讼中,林女士辩称店铺设置涉案手机价格时出错,与实际价格相差10倍以上,店内并未进行促销或举办购物节活动,不存在如此低价销售的理由。柳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林女士通过网络平台发布涉案手机商品信息,包含商品名称、颜色等,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要约构成要件。成先生下单成功后,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生效。法院还指出,产生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因此,该买卖合同有效,林女士拒绝发货的理由不成立。柳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林女士的店铺向成先生交付10台涉案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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