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远洋捕捞”旧案也是当务之急 损害企业权益引发关注
出于利益驱动,部分地区的执法机关在并不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违法违规异地抓捕、查封、冻结甚至划转外地民营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这种做法被公众称为“远洋捕捞”。
最近,“远洋捕捞”的话题再次引发广泛关注。自2023年以来,南方某省很多企业遭遇异地执法,这些企业绝大部分是民营企业,部分案件有明显的逐利执法动机。尽管逐利执法并非新问题,但在国家一再强调“帮企业渡过难关”的背景下,“远洋捕捞”尤其引人关注。
这不是舆论首次关注“远洋捕捞”。此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表示,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更多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方式,不能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执法。“远洋捕捞”引发了公众广泛讨论。此次媒体报道中提及的一些案件,相关方面的执法方式和后果令人吃惊。
例如,某集团为南方某省“专精特新”企业,2023年6月底提交申请赴港上市。同年10月,异地某省两个地级市以该集团涉嫌诈骗为由,出动1600多名警力对该集团旗下公司进行“远洋捕捞”。此举导致该企业被迫撤回赴港上市申请,并因资金问题导致工厂停工、生产停摆、经营难以为继,至今未能恢复正常生产和运营。从个案目前披露的信息看,该企业是否被定性为“远洋捕捞”对象尚待更多信息。但总体上看,该省很多企业遭遇异地执法,哪怕其中只有一小部分是“远洋捕捞”对象,其对经济发展的破坏也是难以想象的。
“远洋捕捞”侵害企业权益,动摇企业发展信心,影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最终为这种违法执法方式买单的将是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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