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午休外出遇车祸申请工伤被驳回 因私外出受伤不属工伤

2024-10-31 12:02:03

员工午休外出遇车祸申请工伤被驳回

某公司实行生产班工作制,规定员工在午餐时间不能私自外出,因事外出需履行书面请假审批手续。一名职工午休期间私自外出时遭遇车祸,引发是否应认定为工伤的争议。苍梧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驳回了该员工的工伤认定诉讼请求。员工午休外出遇车祸申请工伤被驳回!

2022年5月,李费(化名)入职苍梧县一家木业公司,担任叉车司机。同年7月中旬的一天,李费在午休时间驾驶两轮摩托车离开公司买药和就餐,途中与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李费双腿被截肢,并住院治疗40多天,花费近20万元医疗费。司法鉴定结果显示,李费构成三级伤残,需要重度护理依赖。

2022年12月,李费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与木业公司的劳动关系。经仲裁及法院一审、二审后,双方劳动关系得到确认。随后,李费以在下班途中遇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为由,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审查后认为李费不构成工伤。

李费认为其在下班途中突遇重大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他向苍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人社部门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依法认定其受伤属于工伤。

人社部门辩称,李费所在公司明确规定上班时间为7时至18时,中午12时至13时为午餐时间,且公司免费提供午餐。李费在事发当天未履行请假手续私自外出,不属于上下班时间或因公外出期间,因此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

苍梧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李费因交通事故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情形。李费在事发当天中午外出并非以下班回家为目的,在时间和空间上均不合理,且未经公司同意私自外出,不是因从事本职工作或公司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而受伤。因此,法院驳回了李费的诉讼请求。

李费不服一审判决,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梧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李费外出不符合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亦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情形。李费并非因从事本职工作受伤,也不属于为了公司利益所付出的劳动而受伤。因此,梧州市中院维持原判,认定李费不构成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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