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析拐卖儿童案受害人追偿问题 赔偿范围与金额如何确定
10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余华英拐卖儿童案作出重审一审宣判,判处余华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需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妞花、申某鹏等人经济损失各3万元。关于精神损失费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范围,依法不予支持。
在拐卖儿童案件中,亲属往往耗费大量时间和金钱来寻亲,那么这类案件中的民事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程雷和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东对此进行了分析。专家解析拐卖儿童案受害人追偿问题!
赵东指出,拐卖儿童犯罪严重侵犯了儿童的人身自由和安全,侵害了儿童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民事赔偿的主要目的是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包括被拐卖儿童本人的人身损害赔偿和家庭因被拐卖而直接产生的经济损失,如寻找孩子的费用、被拐儿童寻找亲生父母的实际支出费用等。
此外,精神损害也是考虑因素之一。一般而言,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由于刑事责任的追究已经对被告人进行了惩罚,且精神损害难以量化,因此通常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可能会酌情考虑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可以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需要根据受害者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程雷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被害人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赔物质损失,不赔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判决赔偿杨妞花3万元,就是按照物质损失来判的,包括寻亲费用、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医疗费等。骨肉分离等导致的精神损害,很难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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