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夫妇澳门捡钱包未上交,涉“拾遗不报罪”被警方拘捕:最高可判一年
内地夫妇澳门捡钱包未上交,涉“拾遗不报罪”被警方拘捕:最高可判一年
10月30日,一对内地夫妇与子女在澳门游玩期间因拾获一钱包并将其据为己有被澳门警方拘捕。失主发现钱包遗失后于26日向澳门警方报案。警方通过天眼锁定嫌疑人身份,当天下午在新马路附近截获涉案夫妇,并以拾遗不报罪名将两人移交检察院跟进。内地夫妇澳门捡钱包未上交,涉“拾遗不报罪”被警方拘捕:最高可判一年。
澳门治安警10月26日接到失主报案,称其在约翰四世大马路某面包店遗失了钱包,内有2000澳门元现金、个人证件及银行卡。警方通过监控发现失主离开店铺时被人撞到,钱包落地未察觉,随后有人拾获钱包。当天13时许,澳门警方在新马路截获涉案夫妇,并在其身上发现了失主的钱包。调查中,两人承认拾获钱包并在大三巴一带购买食物,花掉了700澳门元。经检查,失主的证件和银行卡仍在钱包内。这对夫妇以游客身份来澳,年龄均为40多岁。
本月早些时候,澳门也发生了一起类似的案件。10月21日,一名80余岁的澳门女子因涉嫌拾获他人暂放店外的一个载有财物的环保袋并据为己有,被澳门治安警拘捕。治安警同样以拾遗不报罪将案件移送检察院侦办。
拾遗不报案在澳门时有发生,澳门司法警察局多次提醒公众注意法律后果。该局指出,若有人不慎在公众地方遗失财物,不论现金、钱包还是手机等,依然拥有这些财物的所有权。将拾得或发现他人之物不正当据为己有,根据《刑法典》第200条第二款的规定,可处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120日罚金。司法警察局呼吁公众切勿因一时贪念而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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