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房产(事关住宅!镇江最新出台→)

2024-10-08 16:19:54

@镇江人,重大利好!


8月2日,镇江印发


《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


住宅品质改善提升的若干措施》


《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住宅品质改善提升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从优化建筑形态管控,优化建筑面积、房产面积及容积率计算规则,优化住宅户型、层高及停车配建标准等方面,全面提升住宅品质。


由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的这一举措,旨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新政策包括分区分类引导、通则性措施、差别化适用措施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分区分类引导住宅品质改善提升


低开发强度产品。选取城市郊区不具备公共交通条件但景观、区位等条件较好的区域,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历史城区等,允许建设容积率小于1.0的住宅产品。


中等开发强度产品。在中心城区范围内,选取交通较便利、配套设施较齐全、环境较优的地块,建设容积率为1.2~1.6的多层和高层住宅,满足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


高开发强度存量产品。在已出让但未建设的存量高强度开发地块,鼓励、支持和引导“立体生态住宅产品”,将庭院、花园与现代高层建筑相结合,实现建筑与生态景观相生共融,提升居住小区品质。


住宅品质改善提升通则性措施


新政策提出了支持住宅品质改善提升的16条通则性措施:


(一)优化建筑形态管控


1.住宅建筑立面的形式、色彩应与周边建筑和环境景观相协调,沿城市主、次干道或位于重要节点应采用公建化立面形式。建筑外立面主体宜使用石材、铝板、真石漆等高品质材料,鼓励运用新材料、新技术。注重第五立面设计,低、多层宜设置坡屋面,屋顶设备应进行遮蔽和美化。


2.城市主要道路两侧高层建筑面宽不宜超过46米;地块内部建筑高度大于27米,但不大于54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不超过60米;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建筑面宽不超过46米,因场地限制等原因确需突破的,其建筑高宽比宜大于1.3:1。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上限值按较高建筑执行。


3.地块内建筑高度应避免出现高度悬殊的“高低配”。强化以“街坊”规模为单元的建筑高度组群,相邻“街坊”之间高度分区控制,形成高低错落的城市景观,优化城市天际线。


4.住宅小区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应尽量平齐统一,城市主干道沿线、滨水空间、沿山地带的住宅小区,建筑贴线率不应小于60%。


(二)优化建筑面积、房产面积及容积率计算规则


5.鼓励在建筑底层设计风雨连廊及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开敞空间使用的架空层,其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指标。架空层高度不宜小于3.6米,架空面积不宜小于该层建筑面积的1/3。


6.住宅小区简易门卫室、建筑出入口开敞式门廊、车库坡道顶棚及配电房、水泵房、垃圾房等市政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7.主体结构外设置、顶盖距底板超过两层(含两层)、上方无网格梁等构件的开敞阳台视为露台,不计算建筑面积、房产面积及容积率指标。


8.为满足集中式中央空调配套需求,每户住宅可设置一处不大于3平方米的空调外机搁板,搁板不计算建筑面积、房产面积及容积率指标,但须结合外立面统一设计并进行隐藏化处理。


9.结构层高小于2.2米的坡屋顶下方空间或其他建筑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房产面积及容积率指标。


10.因城市界面管控要求,紧邻城市主干道的沿街住宅,要求建筑立面公建化处理,临街阳台宜封闭式设计,该封闭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容积率指标及房产面积。阳台进深不应大于2.1米,且不应大于与之相连房间进深的1/2。每户阳台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应超过该户套内建筑面积(不含阳台)的15%。


(三)优化住宅户型、层高及停车配建标准


11.为鼓励住宅户型个性化、多样化设计,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可设计套内无隔断或局部无隔断的住宅产品,低开发强度住宅产品可对建筑单体套内进行定制化设计。


12.多、高层住宅层高不宜大于3.6米且不宜小于3米,设有地暖、管道式新风或集中式中央空调系统的住宅层高不宜小于3.15米。


13.为提高住宅空间品质,低层住宅底层层高可适当提高至4.2米,非底层层高不宜大于3.6米。


14.鼓励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位按照1.0辆/100㎡或1.5辆/户标准配置,取其高值;宜实行人车分流,除2%访客车位外,不再设置地面机动车停车位。


15.优化住宅小区停车位标准,平行式停车位不宜小于2.4米×6.3米,垂直式停车位不宜小于2.5米×5.3米。


(四)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措施


16.不动产登记部门对开发企业开展全程帮办服务,推广土地使用权量化登记、“许可即赋码、预售即登记、买房即发证”登记服务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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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品质改善提升差别化适用措施


(一)关于低开发强度产品


在满足小区绿地率不小于30%的条件下,允许4层及以下的低开发强度住宅设置室外庭院。庭院绿化面积不计入小区公共绿化面积和绿地率,庭院规模、位置在小区规划总平面图中予以明确,以公示、审定的规划方案为准。为单套房屋单元配设的庭院属于该不动产单元的组成部分,不得擅自扩大庭院面积或在庭院内违法建设。


(二)关于高层立体生态产品


可设置外挑层高不小于两个自然层通高的植树平台或奇偶层错层设置的空中花园(露台):采用外挑结构,设置在建筑主体结构之外,无墙且不封闭,外挑尺寸不小于2.4米,覆土深度不低于0.5米,平台覆土绿化面积不小于其水平投影面积的40%,不计入容积率。允许建设入户花园,入户花园不计入阳台面积,但需一面朝向完全开敞,面积不应大于10平方米,按照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指标。相关产品须满足《关于试点开展“第四代建筑”高品质居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的工作方案》要求。


现代化山水花园城市 石小刚摄


本措施适用范围为镇江市区,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可参照执行。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审批工程设计方案项目按原规定执行。前期各类试点配套政策与本措施存在矛盾的,以本措施为准,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相关解释。


本措施有效期2年。


来源:今日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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