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绿化(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修正))

2024-01-26 03:31:0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森林、古树名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本市绿化工作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和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妥善协调、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依法明晰树木权属,完善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护补偿补助机制,保护树木所有权人和管护者合法权益,促进首都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区园林绿化部门在市园林绿化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第六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教育居民和在校师生履行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做好本社区、本单位的绿化工作。第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绿化法律法规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第八条 本市推进林业碳汇工作,普及碳排放知识,倡导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和实现碳中和的绿色环保理念,引导公众参与碳补偿活动。第九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转化应用,选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节水耐旱及兼顾冬季绿化美化效果的植物品种。引进植物品种应当防止有害植物侵入。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害绿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第十一条 本市对在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事业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按照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切实可行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绿化规划。

绿化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应防灾避险需要,保持历史风貌,体现首都特色。

绿化规划包括绿地系统规划、植树造林规划等专项规划。

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化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绿线管理。第十三条 市和区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各类绿地的功能形态、绿地指标、绿地布局面积和控制原则等内容。区绿地系统规划还应当包括分期建设计划和建设标准等内容。

绿地防火设施建设应当纳入所在地区消防规划。第十四条 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园林绿化部门编制,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区绿地系统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定,并符合市绿地系统规划,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建制镇绿地系统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定,并与区绿地系统规划相一致,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第十五条 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绿地系统规划在实施中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批。第十六条 本市依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绿化隔离地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原则,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合理安排土地利用,扶持与绿化隔离地区功能定位相适应的绿色产业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市加强城市公园、郊野公园、乡村公园建设,为公众提供更多绿色活动空间。第十八条 绿地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绿化规划实施,坚持生态、景观、文化协调统一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乡土植物,注重营造植物景观,突出生物多样性,形成合理的种植结构。第十九条 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共绿地由区园林绿化部门组织建设。其中,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二)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

(三)铁路、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四)村庄规划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并方便管护的原则确定。

公共绿地由市和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法律分析:

承办市政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路灯、户外灯饰、户外广告、公园广场、城区管网布局的规划管理和督查工作;承担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和移、伐树木以及集中绿化事项的管理;审核城镇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园林绿化用地的比例指标和绿化方案;拟订公共绿化规划建设方案;审核公共区域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及施工图;依法审核城市园林绿化地和风景点(含规划绿地)内建设项目的立项工作;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参与制定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招、投标;参与制定园林绿化工程定额标准并组织实施;审核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监督城区市政基础设施、路灯建设、城区道路的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城区非交通占道临时停车点、临街门市固定店牌、城区户外广告、停车场(点)、洗车场(点)、临时广告媒体设置、道路设施占用挖掘的规划、规范管理、审批;负责园林“三创”工作;;负责各镇街城镇管理的指导工作。

法律依据: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园林绿化和林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本市园林绿化和林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组织实施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并依法监督检查;研究拟订本市园林绿化和林业发展战略和政策,制订园林绿化发展和林业基本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制订城市园林专业规划和绿地系统详细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指导区县园林绿化和林业工作;(二)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和森林资源的管理工作;负责森林资源的调查评估、动态监测、统计分析等工作;负责林权登记管理;负责市级以上林业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三)组织制订本市园林绿化和林业管理方面的标准和规范,制订古树名木保护等级标准,组织编制林木采伐限额,负责制订公园、自然保护区(本通知中自然区指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湿地生态系统,下同)、风景名胜区等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四)负责本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组织、指导陆生 、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工作,拟订本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林木、绿地等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工作;(五)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本市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组织拟订森林防火规划和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和扑救队伍建设;负责本市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六)组织开展本市绿化美化和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本市防沙治沙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为主的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负责园林绿化和林业重点工程的监督工作;组织、指导生态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负责组织、协调重大活动的绿化美化及环境布置工作;(七)依法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和林业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八)研究提出本市林业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制订发展规划;负责林果、花卉、蜂蚕、森林旅游、林业苗木种子等行业管理;(九)负责拟订本市园林绿化和林业方面的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相关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和推广;负责园林绿化和林业管理信息化建设;负责园林绿化和林业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十)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和林业方面的普法教育和有关宣传工作;(十一)承担首都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首都绿化美化、义务植树等活动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评比表彰工作;(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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