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条例(绿化树木和建筑物的距离有没有规定)

2024-01-26 13:24:33

绿化树木和建筑物的距离有规定。

乔木距离建筑物外墙(有窗)3-5m(当树冠直径小于5m时采用3m,大于5m时采用5m)。

“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修剪。”

生活效用

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采光、通风、隐私、防噪,而其中采光效用尤为突出。

南向的房子采光好,但是如果楼间距过近,即使是南向的房子也可能出现采光不足的现象。住在一层的住户应该都有这样的体会——自己房屋的日照时间大大低于高层的住户。尤其是到了冬天,大白天的有时候也要开灯才能工作,这往往就是楼间距过近造成的。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这看似是一棵树的事,背后涉及却是自然资源保护和个人所有权之间的冲突。依据上海的相关条例,只有自家院内种的、树木胸径小于25厘米的树,个人才能自行处置,一旦树木尺寸大于这个标准,或移植在公共区域内,树木就自动具备公共属性,处置权利归于公共部门,这显然与世人对物权的惯常认知相冲突。在很多人看来,自己院内种的树,自己就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即便树种在院外,占用了公共的土地,相关部门也不能就此轻率认定,个人默认将香樟树充公,将私产无偿让渡给国家,处罚时就能将个人种植的因素完全排除在外。

媒体报道,上海居民李先生,花1.1万元买来一棵香樟树,种在院子里。长大后的树遮挡住了家中的阳光,李先生将香樟树移到了院子外。因为香樟树再次遮阳,李先生雇人将树的分支全部砍除,剩余2米高的主干。没想到,此举被城管部门认定为违规砍伐,对李先生罚款14.42万元。

《上海市绿化条例》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处绿化补偿标准五至十倍的罚款。工作人员说,李先生砍伐的香樟树估价为28840元,鉴于他认错态度较好,所以给出最低标准的5倍处罚——14.42万元,已是规定之内的最低处罚。

这棵树已经属于公共资源

自己种的树不能自己处置,还要交纳高昂罚金,李先生百思不得其解,广大网友也为他抱不平。对此,当地城管部门给出的解释是,个人在未得到区绿化部门审批前,没有权利对公共绿地上的树木进行移植和砍伐。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居民才能自行处置,那就是树木在自己家院落内,且树木胸径小于25厘米。如果树木胸径过大,自行修剪一样会被处罚。

网友不满的是,为何地方部门制定一个小规章,不用经过任何法定程序和赔偿赎买政策,就把个人财产变更为公共财产。有网友说,如果个人想完整地保留树木的所有权,岂不是得让它长在院内,过几年就得砍一次,好让它胸径不超过25厘米?还有网友说,如果自己种的树,枝干掉下来砸伤别人,这个责任算谁的?相关部门会不会负责赔偿呢?这些话看似是开玩笑,但背后反应的是个人对产权问题的焦虑。

结束语

对于李先生的遭遇,公众很难不寄予同情。这些年,公众产权意识大大提高,地方上的绿化条例经过几番修订,但公众参与有限,物权方面的考量仍有所欠缺。在普通人看来,自己花钱买的树,用心养护的植物,就是自己的,即便公共部门出于管理的便利和生态的考量,需要禁止居民私自处置树木,工作重点也应放在平日的宣传教育,以及对树木的巡视和管理上,在尊重私产的前提下,让居民形成保护生态的共识。

一、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的修改

1、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

2、将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

(一)违反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的;

3、将条例中的“市技术监督部门”均修改为“市市场监管部门”。二、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修改

1、删去第二十四条。

2、将条例中的“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市规划局”统一修改为“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三、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的修改

1、将第十七条修改为:

市和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定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时,就抗震设防要求征求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的意见。

2、将办法中的“规划土地”均修改为“规划资源”,“建设交通”均修改为“建设”。四、对《上海市民防条例》的修改

1、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

单独修建的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民防办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建设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将条例中的“区、县”均修改为“区”。五、对《上海市绿化条例》的修改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

公共绿地和含有配套绿化、立体绿化的建设项目,组织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通知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公共绿地、立体绿化建设项目的竣工图和验收结果报送市绿化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含有配套绿化的建设项目,统一由建设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六、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修改

1、删去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中的“改建”。

2、将条例中的“文化广播影视”修改为“文化旅游”,“区(县)”均修改为“区”。七、对《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修改

1、删去第七条、第三十条中的“招标代理”。

2、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发包前,向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项目信息。

3、删去第十四条中的“勘察、设计”。

4、删去第五十二条。

5、将条例中的“规划国土资源”修改为“规划资源”,“安全生产监督”修改为“应急”,“质量技术监督”修改为“市场监管”,“区、县”均修改为“区”。八、对《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修改

1、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

作业单位应当先将上述作业方案送轨道交通企业进行技术审查,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及时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作业方案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告知轨道交通企业。

2、将条例中的“安全生产监管”均修改为“应急”,“规划国土资源”均修改为“规划资源”,“区、县”均修改为“区”。九、对《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的修改

1、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核定规划条件。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合并办理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建设单位在选址意见书核发后满一年仍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可以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期,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是否准予延续。未申请延期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2、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的“三十个工作日”修改为“五个工作日”,第二款中的“满六个月”修改为“满一年”。

3、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三十个工作日”修改为“五个工作日”。

4、将第三十三条中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修改为“当场”。

5、将第三十五条第四款中的“满六个月”修改为“满一年”。

6、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二十个工作日”均修改为“五个工作日”。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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