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加分政策(现在高考还有什么加分政策)

2024-01-24 20:07:11

一、增加20分: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者;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和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世界中学生体育比赛选拔赛获前六名以及参加上述比赛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均须经由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全省统一认定。

二、增加10分:

1、考生包括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及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籍考生以及烈士子女。

2、自谋职业的退役军人,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20分投档。

扩展资料:

关于取消高考加分项目的改革

教育部

2014年12月10日,教育部网站发布公告,就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做出规定,公告中取消了体育特长生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湖南省

2015年4月4日电 为切实推进高考公平,湖南省教育厅近日印发相关方案,取消有关体育、奥赛等高考加分项目和减少部分加分分值。

2015年1月1日起,湖南取消部分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包括体育特长生、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科技类竞赛、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等五类加分内容。

河北省

2016年3月5日两会期间,明年将取消现有高考中四分之三左右的加分政策,只保留少数民族、烈士子女等少量加分政策。此外,为推动教育机会的公平,全国大部分城市的高考试卷将统一。

百度百科-高考加分政策

一等功子女高考加分政策

河北高考加分政策如下:

1.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增加10分。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增加10分。烈士子女增加20分。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增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或被大军区及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

4.具有河北省户籍的农村独生子女考生增加10分投档,加分范围只适用于我省高校省内招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分值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其中,河北省独生子女高考加分政策中的农村独生子女加分需满足三个条件:1、父亲、母亲双方或母亲一方为我省农村居民的;2、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该考生无同父异母、同母异父或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3、考生本人为我省农村居民的。

也就是说父母户口必须有一方为农业户口,如父母户口均为非农业户口不予加分,考生户口性质必须是随父母或父或母。

在高考中,分数值相当重要,一分就能差出千人之多,因此在高考中学生成绩多一分,就能多一份录取的机会,根据相关的政策,有几类学生可以获得加分资格,这对于学生来说是不能忽视的,如果可以获得加分,就让学生可以再多一些机会。

一、高考可以加20分。全国性加分项目4项,具体为:

1、烈士子女(20分);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20分);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10分);

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10分)。

二、类型

1、优先批准其服现役。荣获一等功烈士的子女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

2、优先录用为公务员。烈士的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3、义务教育优待。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

4、优先录取。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降低分数线。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

6、免交学杂费。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7、高考加分。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20分投档。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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