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处置无主船舶 让废弃物远离母亲河

2024-11-16 11:00:27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曾雅青 通讯员 蔡蕾 杨国峰 刘童玲作为长江流域专门法院,武汉海事法院管辖区域横跨湖北、四川、湖南、江西、安徽和重庆共五省一市2300余公里长江干线和通海可航支线水域。滚滚长江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数不胜数。近年来,武汉海事法院重点谋划环境资源司法服务保障长江大保护,充分发挥跨区域管辖优势,助力长江经济带绿色低碳发展。“让专业人做专业事。”11月14日,武汉海事法院有关负责人说,法官聚焦审判主业、社会组织带来公益效应、研究机构提供智力支持,多方各司其职,努力把每一起环境资源案件办成“精品案件”。漂浮江面、可能损害环境的无主货船被没收一艘停在江面上的船舶,没人管、没人要,该怎么办?2023年,天门市水利和湖泊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在汉江水域发现一艘静止不动的货船。靠近一看,船上有采砂设备,还有锅碗瓢盆等生活用品,但空无一人。执法人员仔细检查发现,这可能是一艘经过非法改装的采砂船。麻烦的是,船上没有留下任何能识别船主或船员身份的信息,船身上有残缺不全的“淮南货xxx”字样,数字编码已无法辨认。“这艘船一直停在这里,不仅影响航行安全,设备使用的燃油还可能引发水污染。”执法人员介绍,船舶不同于普通涉案财产,行政机关扣押后存在看管成本高、处置难度大等问题。讨论中,大家想起曾到辖区宣讲流域综合治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武汉海事法院,决定向其咨询。“了解案情后,我们建议启动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认定财产无主。”武汉海事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江章鹏说,经过法律程序确认该船舶无主后,法院将其判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避免其长期占据航道。天门市水利和湖泊局提出申请后,武汉海事法院法官多次到船上实地勘察,并通过协作平台多方查找船舶身份,对船身上有“淮南货”编码的船排查了百余艘,未有收获。依据民事诉讼法,武汉海事法院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在全国范围内公告寻找船主。今年1月,1年公告期满依然无人认领。武汉海事法院依法对该船舶宣告无主,将其收归国库。“环境资源审判不仅是对已经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认定、判令当事人承担责任,对可能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我们也有义务防患于未然。”江章鹏说,及时处置无主船舶,是司法对行政执法予以监督和支持,将生态环境损害降至最低的创新举措。该案带来良好示范效应。今年,武汉海事法院陆续办理十余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有效减少了废弃船舶带来的环境损害。“我们将始终坚持水上岸线一体化保护原则,妥善审理长江流域环境资源案件,用更多精品案件提升流域综合治理效能。”武汉海事法院有关负责人说。认购CCER履行长江生态修复义务“被告江某,非法捕捞致长江生态环境破坏,将认购CCER(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用于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今年4月,经武汉海事法院主持,一起非法捕捞破坏长江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江某签订调解协议,江某应支付生态修复费用,并以购买碳汇等替代性修复方式履行。8月,江某通过认购CCER注销100吨二氧化碳当量。湖北中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介绍,CCER是指将节能减排项目所吸收的二氧化碳进行量化、核证及出售。经过核准的CCER可进入碳交易市场自由流通,有减排需求的企业和个人以及需要进行碳中和的企业、个人,可通过购买CCER来实现减排和碳中和的目的。与具有强制性标准的“碳配额”不同,CCER更强调“自愿”:企业通过参与自愿减排项目获得额外的减排信用,用于抵消其碳排放量或出售,以此获取部分经济补偿。这意味着,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当事人认购的CCER,将用于实实在在支持企业通过技术创新、产品升级、公益活动等方式为环保事业添砖加瓦。“通过认购CCER修复长江生态环境,在湖北法院尚属首例。”武汉海事法院有关负责人说。今年,武汉海事法院与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湖北中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三方共同建立司法保护与“双碳”金融联席会议制度、司法保护与“双碳”金融综合协同机制、认购相关碳汇产品及碳排放权交易产品沟通协作机制等,为实现长江经济带绿色低碳发展赋能增效。长江大保护,重在全民携手。近年来,武汉海事法院结合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特点,与相关各方密切合作,共同推进长江大保护司法联动机制建设——与长沙中院、岳阳中院签订《长江中游跨区域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涉长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积极构建全方位长江中游跨区域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格局;与黄石检察院签订《共建湿地及湖泊司法保护协作机制框架协议》,共建湖北网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与湖北长江天鹅洲白 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签订《共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协议》,用法治手段保护长江珍稀生物物种和生物多样性……未来,武汉海事法院还将继续发挥跨区域管辖优势,不断推动形成长江大保护司法联动协作新机制。将公益捐赠引入司法案件“案件当事人捐赠的10万元资金,可以用于在长江流域开展一线调研、建设科普场馆、支持巡护队伍建设等,我们会拿出具体方案供选择。”10月23日,湖北省长江生态保护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王利民向记者介绍该基金会与武汉海事法院的创新合作模式。湖北省长江生态保护基金会由阿拉善SEE生态协会长江项目中心38位企业家和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共同发起成立,多年来致力于开展长江大保护行动,构建政府、科研机构、爱心企业等共同参与的社会化保护平台。这样一家基金会,会与司法机关碰撞出怎样的合作火花?今年1月,武汉海事法院调解一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家环境研究所起诉一家制药企业,称其生产行为造成当地水污染。经调查、鉴定,无法证明污染结果与该制药公司有因果关系。“这家制药公司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但了解生态环境受损情况后,企业出于社会责任,自愿捐赠10万元用于公益活动。”武汉海事法院有关负责人说。由于水体流动,如今已无法在原污染地进行修复。这10万元,该怎么用?“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仍存在一些实践难点。例如,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鉴定费难筹措、缺乏专业力量落地执行生态修复项目等。”武汉海事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长期从事长江大保护工作的湖北省长江生态保护基金会,不仅拥有庞大的生态项目库、成熟的项目管理机制,还能作为第三方监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使用和管理,真正将其用到刀刃上。经武汉海事法院协调,制药公司与湖北省长江生态保护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基金会将对10万元资金的使用方式提出方案建议,由法院与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确认。后续,基金会将持续跟踪资金使用情况,随时监管、长期推进。“将公益捐赠引入司法案件中,既能解决长江生态修复中的资金缺口,又对有益于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单位起到良好引导作用。”王利民说。武汉海事法院表示,将持续探索社会组织参与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新路径,不断凝聚更多社会力量参与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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