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绿化设计(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的总)
1.1 为发挥道路绿化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丰富城市景观中的作用,避免绿化影响交通安全,保证绿化植物的生存环境,使道路绿化规划设计规范化,提高道路绿化规划设计水平,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广场和社会停车场的绿地规划与设计。
1.3 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3.1 道路绿化应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不得裸露土壤;
1.3.2 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
1.3.3 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并应保证树木有需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
1.3.4 植物种植应适地适树,并符合植物间伴生的生态习性;不适宜绿化的土质,应改善土壤进行绿化;
1.3.5 修建道路时;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
1.3.6 道路绿地应根据需要配备灌溉设施;道路绿地的坡向、坡度应符合排水要求并与城市排水系统结合,防止绿地内积水和水土流失;
1.4 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法律分析: 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道路绿化应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不得裸露土壤;
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
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并应保证树木有需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
植物种植应适地适树,并符合植物间伴生的生态习性;不适宜绿化的土质,应改善土壤进行绿化;
修建道路时;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
道路绿地应根据需要配备灌溉设施;道路绿地的坡向、坡度应符合排水要求并与城市排水系统结合,防止绿地内积水和水土流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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