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绿化(鞍山燕阳花溪地绿化率是多少)
燕阳花溪地绿化率为:45%。
燕阳花溪地位于长江路以南,杨柳河以北,东临千山街,西临崇山街,是由海城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由江阴一建,鞍山万方建筑公司等施工。总占地面积3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80多万平方米。共分3期建设。项目采用意大利托斯卡纳园林风格,以多层洋房为主,配备叠拼别墅,力争打造海城市一个花园式沿河亲水项目。交通便利,三面环路,一面靠水,农贸市场,,三中,以及海城,银行,医院等配套设备齐全。一期占地面积13.4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26.6万平方米,洋房前后花园内的不同建筑小品及植物,完全达到了真正的一年四季景色不同。专业的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了生活,小区内乃至地下停车场将设有24红外线监控系统,全天候保安巡逻系统,使您的生活安全财产安全得到有力的保障。现一期二期业主已进户,三期即将开盘,让我们拭目以待。
燕阳花溪地位于:海城开发区二台子南100米。
装修情况为:毛坯。
容积率:1.98。
物业类型:住宅。
产权:住宅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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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镇绿化条例
海诺首府绿化率为:38%。
海诺首府位于高新区千山中路201号,海诺集团原址,项目分四期开发建设,以多层洋房和小高层为主。周边配套设施齐全,交通便利。项目自带50万平山体公园,园区为法式风格园林。
海诺首府位于:高新区千山中路201号(海诺集团原址)。
装修情况为:毛坯。
容积率:1.38。
物业类型:别墅。
产权:独栋70年,联排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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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镇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鞍山,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镇规划区内城镇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园、湿地、林地、矿山等绿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各项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安排资金保障城镇绿化建设和管护的需要。第四条 城镇绿化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制。
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
县(市)区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镇绿化工作。第五条 城镇绿化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共建共享、建管并重的原则,注重绿地的生态功能和景观效果。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城镇绿化研究,科学绿化种植,提倡植物品种配置的多样性和优化性,鼓励培育、选育、引进适应本地自然条件的植物品种,鼓励使用节水型的绿化滴灌设施,推广先进技术,促进绿化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城镇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镇绿化系统。第七条 城镇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镇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责任,有权对损害城镇绿化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市、县(市)区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城镇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城镇绿化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市、县(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镇的绿地系统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应当采取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众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检查、督促绿地系统规划的落实,并接受公众监督。第十条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绿化目标、绿地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等内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配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优化绿地结构。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经依法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和已建成的绿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绿线管理。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和绿地性质、用途;确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改变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批。
改变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和绿地性质、用途涉及到城镇总体规划布局变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改变绿地性质、用途造成绿地面积减少的,应当在该绿地周边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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