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人总动员(让人辣眼睛,有哪些是辣眼睛的动漫)
在我看来,让人辣眼睛,有这些是辣眼睛的动漫:《汽车人总动员》、《高铁侠》、《大嘴巴嘟嘟》。现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迅速,已经出现了一些质量相对较高的动漫,在动漫爱好者中有着良好的心理感知。然而,这个过程仍然很难实现。毕竟,作为一个豚鼠实验,我们已经看到太多用辛辣的眼睛欺骗我们感情的动画了。接下来,请再来一次辣眼睛!
《汽车人总动员》,首先爆发的是涉嫌剽窃的《汽车人总动员》。看完之后,无法支持这部**。 曾经在中国上映的汽车故事在中国市场取得了不错的成绩,所以很快就会有一个版本的中国汽车人的故事,那就是汽车故事。看这张照片,它完全一样,它真的是抄袭!?
《高铁侠》当我们的高速铁路从和谐走向复兴时,我们也希望中国动画能够复兴。但是看着这个《高铁侠》还是很担心! 小时候见过一个英俊的《铁胆火车侠》。很好看,但是再看看我们的假货。十多年后你做了这个动画。它不如别人的画好。你怎么能让我们支持你??
《大嘴巴嘟嘟》这部漫画发行时引起了巨大反响。当然,这种逆转大多是消极的!或者剽窃! 这幅像《大耳朵图图》这样的兄弟漫画实际上与图图无关。看过的人都说这是日本漫画《蜡笔小新》的完整拷贝。一个网民的原话被原封不动地复制了下来。假的如此正当是不合理的! 另外,我不知道大家是否看过这部魔幻剧《马拉松王子》。我们都有两个青春期的热血卡通英雄,鸣人和路飞,在同一个舞台上竞争。你不知道你期望什么吗? 我觉得我们的动画创作并非没有想象力,但他们的想象力并没有被用在正确的地方。所以在我看来,让人辣眼睛,有这些是辣眼睛的动漫:《汽车人总动员》、《高铁侠》、《大嘴巴嘟嘟》。
上海知识产权21日审结上诉人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迪士尼公司、皮克斯、原审聚力公司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7月,国产动画**《汽车人总动员》在国内上映。然而,迪士尼公司、皮克斯却发现,这部**从名称、动画形象到宣传海报,都涉嫌抄袭了《赛车总动员》系列**。之后,迪士尼公司、皮克斯将该片的出品方蓝火焰公司、发行方基点公司及在网站上传播了该片的聚力公司诉至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汽车人总动员》**及海报中的“K1”、“K2”动画形象与迪士尼公司、皮克斯在《赛车总动员》及《赛车总动员2》中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闪电麦坤”、“法兰斯高”动画形象实质性相似,构成著作权侵权。《赛车总动员》**名称经过权利人的大量使用、宣传,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汽车人总动员》的**海报将“人”字用“轮胎”图形遮挡,在视觉效果上变成了《汽车总动员》,与《赛车总动员》仅一字之差,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蓝火焰公司赔偿迪士尼公司、皮克斯经济损失100万元,基点公司对其中8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蓝火焰公司与基点公司共同承担迪士尼公司、皮克斯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35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蓝火焰公司与基点公司均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认为拟人化的表达方式有限,一审法院认定迪士尼公司、皮克斯的“闪电麦坤”、“法兰斯高”动画形象通过拟人化的眼部、嘴部以及特定色彩的组合构成独创性的表达,没有将公有领域的元素排除,系认定错误。“K1”、“K2”与“闪电麦坤”、“法兰斯高”动画形象的细节性元素不同,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也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涉案**名称是《汽车人总动员》,蓝火焰公司与基点公司也一直对外宣传该**是第一部赛车类国产**,**票上也明确写明《汽车人总动员》的名称,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即使构成侵权,一审法院将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重复叠加计算赔偿数额,存在错误;适用法定赔偿的判赔数额也明显过高。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著作权侵权认定中的实质性相似的判断,要考虑两组动画形象的相同点是否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虽然将汽车进行拟人化设计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拟人化的具体表达方式则属于表达范畴,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比对了“K1”、“K2”与“闪电麦坤”、“法兰斯高”动画形象的相同点与不同点后认为,“K1”、“K2”动画形象在具体表达方式的选择上均与“闪电麦坤”、“法兰斯高”动画形象基本相同,其表达相似程度已经达到了以普通观察者的标准来看,不会认为两组动画形象中前者是在脱离后者的基础上独立创作完成的,故构成实质性相似。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聚力公司侵犯了迪士尼公司、皮克斯“闪电麦坤”、“法兰斯高”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此外,《赛车总动员》作为迪士尼公司、皮克斯的系列**名称,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海报、媒体报道对于公众决定是否观看某部**有重要影响,“轮胎”图形遮挡“人”字的涉案海报不仅在影院被张贴,还在网络等媒体宣传中被使用,在观众拿到**票之前,可能产生的混淆及混淆结果已经发生,**票上的名称不影响对于混淆的认定。蓝火焰公司及基点公司在涉案海报的制作及使用上存在混淆的故意,也实际产生了混淆的结果,其行为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赔偿数额,上海知产法院认为,本案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身各自独立,侵权结果也不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结果没有被著作权侵权的侵权结果所吸收,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考虑因素较为全面,并无不当。
综上,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人该有点自己的东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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