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维修质保(电器质保期的法律规定)

2024-01-25 17:04:01

电器保修期国家规定具体如下:

1、产品质量三包的“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产品质量三包的“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产品质量三包的“三包有效期”规定:

(1)“产品质量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产品质量三包”的18种商品中,如彩电、手表等的“产品质量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为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

(2)在“产品质量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产品质量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4、产品质量三包的“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

(1)在“产品质量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2)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5、产品质量三包的“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6、产品质量三包内产品范围。新产品质量三包规定从1995年8月25日起实施,凡在该日以后购买列入产品质量三包目录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产品质量三包责任。对1995年8月25日以前购买的产品,只能继续按照1986年发布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执行。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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