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谈“异地逐利执法” 斩断利益链条保护民企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征夫提出,要遏制乃至根治“异地逐利执法”或“远洋捕捞”的做法,保护好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必须在法律上斩断“逐利执法”的利益链条。“远洋捕捞”是指出于利益驱动,部分地区的公安机关违法违规异地抓捕、查封、冻结甚至划转外地民营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做法。近年来,此类现象频发,严重影响了民营企业的安全感和发展信心。
广东省省情调查研究中心的一份报告显示,广东省的互联网业态公司遭受异地逐利性执法,生存难以为继。随着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发展,广东新经济、新业态涌现,大量民营企业成为行业领军企业。然而,这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因纠纷问题遭遇异地逐利性执法。广州、深圳、东莞等地已成为异地执法高发地。以广州市为例,自2023年以来,朴朴、壹健康、九浚等近万家企业遭遇异地执法,其中大部分是民营企业,且多数案件存在明显的逐利性执法动机。
报告提到,广东壹健康集团是一家“专精特新”企业,2022年实现收入24.23亿元,并于2023年6月底提交赴港上市申请。同年10月,河南省焦作、商丘两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出动1600多名警力到广州对该集团进行“远洋捕捞”。原本涉案金额只有60多万元,但河南警方先后冻结该集团子公司相关账户64个。此举导致壹健康集团被迫撤回上市申请,工厂停工、生产停摆、经营难以为继,员工工资难以发放,集团业务陷于瘫痪,至今未能恢复正常生产和运营。
朱征夫建议,在法律上斩断逐利执法、“远洋捕捞”的利益链条可以采取两个办法:首先,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将案件交回原地管辖,即将涉及异地执法的案件移送至企业所在地或被告企业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对于异地逐利性执法案件,一个严重的问题是当地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相互配合,形成利益共同体,导致冤假错案发生。因此,应在审查起诉阶段将案件交回原地管辖,确保侦查、起诉和审判既有分工配合,又有监督制约,以保证法律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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