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生迁户口(应届生落户深圳条件)

2024-01-25 03:58:19

应届生落户深圳条件如下:

大学毕业生落户深圳的条件是:统招全日制大专学历以上,年龄不超过45周岁,毕业两年内且报到证必须派遣到深圳。

应届生入户材料:

1、毕业生接收申请表:扫描上传人才引进系统。

2、毕业证:扫描上传人才引进系统。

3、学历验证证明:仅学历比对不通过人员,根据系统提示补充扫描上传人才引进系统。

4、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上传人才引进系统。

5、就业报到证。

6、迁移证。

7、毕业生接收申请表。

需要注意的是:

毕业2年以内都算应届生,应届生落户深圳没有工作和社保的要求。也就是说你没有工作,或者在其他城市工作,没有缴纳社保都可以直接落户。

毕业生户口指标:

1、毕业生户口指标是毕业生办理户口的证明,也是办理迁户的资格。

2、一线城市的毕业户口指标会比较严,比如北京的户口就是一票难求,北京市会根据当年北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需要,综合各相关用人单位上报的次年引进人才计划,制定北京市紧缺人才相录,实行总量控制,确定需要引进人才在院校、专业、学历、成绩等各方面的直接要求,才会确定毕业生户口指标的人数。

应届生工作要不要迁户口

一:应届毕业生户口迁移办理流程

1.迁往工作单位。户口在学院的应届毕业生,已落实工作单位并且工作单位解决人事关系的(接收户口和档案关系),可将户口由学院迁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具体办理手续应咨询接收工作单位的人事部门。

2.挂靠在人才市场。户口在学院的应届毕业生,工作单位无法接收户口,但本人户口又不想迁回原籍的,可以办理通过人事代理的方式把户口转至正规的人才市场,具体办理手续应咨询人才市场。

3.继续保留在学院。户口在学院的应届毕业生,既未落实工作单位,但本人户口又不想迁回原籍的,可向学院就业指导中心申请办理暂缓就业,通过审批后户口在暂缓就业期内(最长不超过2年)仍可继续保留在学院,就业暂缓期结束前需选择户口去向。

4、迁往原籍(即生源地)。户口在学院的应届毕业生,不符合或没有办理上述三种迁移方式的,只能将本人户口由学院迁回原户口所在地,凭本人《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户籍部门办理。

二:户口迁移程序:

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需到学院就业指导中心或所在系部登记相关就业信息时,由学院就业指导中心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证》,登记的就业报到地址必须与户口迁往的地址一致,否则户口无法迁移到意向的地址。

应届毕业生回校参加毕业典礼时,将本人的《就业报到证》和填写《应届毕业生户籍去向登记表》一并交到学院办公室保卫科(行政楼4楼),如已办理暂缓就业的需提交《暂缓就业协议书》。?

3.学院办公室保卫科根据应届毕业生的户籍迁移去向和《就业报到证》统一为毕生办理《户口迁移证》,毕业生凭三证到迁往地的公安户籍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应届生工作需要迁户口。迁户口可以便于办各种证件。户口迁到学校,表示已经有当地的临时集体户口,身份证丢失,可去补办,不用回老家。办出国签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都免去就读高校与生源地之间来回奔波,还有考驾照无须办理暂住证,以及毕业后可以将个人档案放到当地省人事部门托管,享受各种城市配套服务,如购房手续简便。

户口迁移流程:

1、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户口由学校迁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及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2、户口不在学校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就可将户口由原籍直接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凭《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直接办理《户口迁移证》,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不需发《准予迁入证明》;

3、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公安机关凭毕业生本人的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4、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离开学校时,还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暂缓2年就业。暂缓就业毕业生的户口可继续保留在学校2年。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间落实工作单位的,公安机关凭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暂缓就业毕业生,在暂缓期满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将户口迁回原户口迁出地;

5、户口在学校的原农业户口性质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并要求恢复农业户口性质的,可予办理。为妥善处理好非转农后出现的问题,事先应征求申请农业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村委会意见;

6、入学时未将户口办理农转非手续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后,在办理户口迁出时,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在为其办理农转非手续后,以非农业户口性质迁出;

7、户口在学校的本省生源毕业生,未落实工作,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其父母户口已迁移到本省其他地区的,可直接将户口迁至其父母户口所在地;如果父母一方还在原籍居住的,该毕业生的户口仍应迁回原籍;

8、已领取《迁移证》将户口迁回原籍的毕业生,因故一直未办理落户手续,迁入地公安机关问明情况后,凭原《迁移证》恢复户口;已领取《迁移证》将户口迁往异地,因故一直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按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9、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人事部门不再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报到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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