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区绿化(部队营区收取物业费)

2024-01-25 17:19:45

法律分析:一、物业费的组成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二、物业费收费标准

一级收费标准

1.00元 /平方米·月 (已包含税、费 )

二级收费标准

0.75元 /平方米·月 (已包含税、费 )

三级收费标准

0.45元 /平方米·月 (已包含税、费 )

四级收费标准

0.35元 /平方米·月(已包含税、费 )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营区,是指位置固定,界线明确,建有供军队单位住用的房屋,并由军队单位组织管理的区域。

第十六条 营区实行规划管理。

营区规划是营区建设与改造的依据。其内容包括:营区土地用途区分,营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和绿地的平面布局及数量。

营区规划按照立足现有基础,着眼长远发展,落实营房限额住用制度,有利于提高营区环境质量、住用质量和设施配套质量的原则编制。

驻有两个以上使用管理单位的营区,应当联合编制营区规划。

营区规划每十年编制一次。营区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七条 营区实行划区管理。

具备条件的营区,应当划分为军事行政区和家属生活区。

具备条件的家属生活区,可以划分为公寓区和售房区。

第十八条 具备条件的营区,应当推行社会化保障管理。售房区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十九条 营区内不得擅自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占用营区道路、操场、高压供电走廊或者压占地下管线;不得擅自挖沙、采石、取土或者进行爆破活动。

军事行政区内不得建设家属住房和其他与军事行政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公寓区内不得建设非军产房屋或者设施。

第二十条 营区使用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营区生态环境,防治污染,绿化营区。

第二十一条 营区消防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依托社会,建立社区、营区联合消防体系,健全消防制度,建立消防队伍,配备消防器材,维护消防设施。

营区消防管理工作由军务部门、保卫部门和营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第二十二条 空余营区,应当区别情况,实施分类管理,防止荒芜、毁坏和流失;不得擅自进行改建、扩建、新建。

空余营区,必须优先保证军队内部调整利用;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储备看管、拆房用地、有偿转让、免租代管、计价移交或者国家和军队政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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