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继续发酵:中创新航起诉宁德时代等专利侵权,索赔十亿

2024-10-22 08:00:43
中创新航与宁德时代的专利侵权纠纷仍在发酵。然而,这场由宁德时代主导的“战争”,近期出现了新的变化。这次,中创新航首次将宁德时代送上了“被告席”。10月18日,中创新航(3931.HK)公告表示,针对宁德时代等公司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提起4起诉讼,诉讼金额合计超人民币10亿元。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2021年7月起,彼时中创新航还未上市,但双方就已“开战”。三年过去,当初的6项专利侵权案增至7项,而当中,有的悬而未决,有的尘埃落定。从中创新航过往披露的公告来看,宁德时代在这场专利战中似乎占据了上风,但要说胜券在握,却也未必。毕竟,中创新航在某些回合中也防守成功。宁德时代、阿维塔、特斯拉、极氪等被告诉讼金额超10亿中创新航公告显示,该公司分别就电池装置及电池装置的装配方法、电池组及电池装置、液冷板式电池模组、一种电池包等四项专利,将宁德时代、宁德时代子公司四川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时代”)、阿维塔(重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分公司(以下简称“阿维塔东西湖销售公司”)、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斯拉武汉销售公司”)、常州极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氪常州销售公司”)告上法庭,诉讼金额超10亿。4项诉讼中,关于液冷板式电池模组的侵权索赔金额最高。该案涉及中创新航及特斯拉武汉销售公司。其中,中创新航请求判令宁德时代和特斯拉武汉销售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判令宁德时代赔偿经济损失5.6亿元,并承担其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200万元。而诉讼费,则由宁德时代和武汉销售公司共同承担。值得一提的是,虽然这4起诉讼涉及的被告众多,但在中创新航的请求中,巨额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均由宁德时代及其子公司四川时代赔偿,而涉及的车企销售公司仅需停止侵权行为,并共同承担案件诉讼费。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中创新航表示,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为维护公司创新成果及股东合法权益,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公司将持续打造高质量的知识产权,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环境,努力为新能源行业的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首次反击的中创新航却未获二级市场青睐。公告发出后首个交易日,10月21日收盘,中创新航报收11.72港元/股,总市值207.71亿,跌0.34%,换手率只有0.12%。反观宁德时代(300750.SZ),似乎未受到诉讼影响,10月21日报收253.36元/股,总市值1.12万亿元,涨1.39%。在绝对的规模优势下,市场对于宁德时代的信心明显较高。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数据显示,1-9月宁德时代动力电池装车量157.69GWh,市场份额同比增长3.1个百分点至45.85%,稳居第一;而中创新航屈居第三,同期装车量为23.88GWh,市场份额6.94%,同比下滑1.98个百分点。不过,与“增利不增收”的宁德时代相比,目前,中创新航业绩较为稳定。半年报显示,中创新航上半年收入同比增长1.4%至124.7亿元;利润同比大增56.6%至4.17亿元。与宁德时代已有7起诉讼中创新航3次一审败诉,2次防御成功中创新航与宁德时代的专利侵权纠纷,是自其上市前就已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2021年8月及10月,中创新航及其子公司陆续接获福州中院提出的知识产权侵权申索,这些申索均由宁德时代提出。宁德时代指控中创新航的专利侵权包括:1. 2019年4月获批的中国专利第201810696957.2号“正极极片及电池”(以下简称“专利一”),有效期至2038年6月;2. 2016年5月获批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第201521112402.7号“防爆装置”(以下简称“专利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 2020年9月获批的中国专利第201810039458.6号“集流构件和电池”(以下简称“专利三”),有效期至2038年1月;4. 2020年8月获批的中国专利第201910295365.4号“锂离子电池”(以下简称“专利四”),有效期至2038年4月;5. 2015年9月获批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第201520401861.0号“动力电池顶盖结构及动力电池”(以下简称“专利五”),有效期至2025年6月;6. 2013年7月获批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第201320059664.6号“动力电池封装组件”(以下简称“专利六”),有效期至2023年2月。今年7月,宁德时代最新向中创新航及福州仓山埃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就ZL201720968992.6号实用新型专利(「涉诉专利」)提出知识产权侵权索赔。与中创新航不迁怒于车企销售公司相同,宁德时代此次也只向中创新航索赔经济损失,金额为9200万元。不过该案尚未开庭,无法院最终判决结果。而针对此前的6起案件,三年过去,除专利五外,其余专利侵权案均已披露最新进展。其中,针对专利二、专利三、专利六的诉讼,中创新航均于一审败诉。从民事判决书来看,法院判赔的金额较宁德时代请求索赔的金额有所下调。比如,在专利二案中,宁德时代请求索赔3.65亿元和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20万元,最终法院判赔中创新航等连带赔偿宁德时代经济损失4055.83万元及合理费用101.78万元。对于上述一审败诉,中创新航均表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且上述目前无需支付。判决不会对本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在上诉期内就上述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值得一提的是,中创新航也并非一直处于下风。在专利一和专利四的诉讼案中,中创新航通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宁德时代持有的专利权无效,而防御成功。最终最高法院撤销了福州中院一审判决,并驳回宁德时代起诉。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陈镜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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