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高考(农村户口高考加30分条件)

2024-01-27 06:05:30

法律分析:

1,列兵家属在入伍第二年开始享有现金优待政策,优待水平按照当地平均工资水平,由当地财政部门筹措,当年年底到地方民政优抚办公室领取即可。

2,军官以及士官家属还可以享受随军、就业、工作调动和子女教育四项政策。

3,高级士官配偶以及其子女的农村户口自动转为城镇户口,有原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准予落户。

4,对于符合随军条件但是未随军的士官家属,则有军队提供分居补助以及医疗补助费。

5,军人子女享有自学前教育开始,免交规定项目以外的一切费用,跨省接受义务教育,降低30分接受高中教育等政策。军烈属则视烈士功勋等级,子女在高考中享受降分、优先录取至免试录取的不同待遇。

法律依据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第十七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由原征集地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安排工作。对应予安排工作退伍义务兵,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进行安置。各接收单位包括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都应把接收安置退伍军人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

无加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省级招委会可根据本地投档录取办法决定,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1)烈士子女;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3)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五十九条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六十一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

第六十二条 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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