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绿化养护(13万平米绿化,养护标准花园单位)
不超过10人,其中技术全面、懂组织管理的组长1名,副组长1名,技术工人(懂修剪、施肥、浇水、打药等操作,所谓熟练工)5名,普工2名左右。
人员配置与管理区域是否集中、管理制度是否调动了积极性、植物配置种类、员工的综合素养等因素有密切的关系。
其它因素一定的情况下,采用责任制(工作量承包、费用包干使用、质量达标),是较好的的管理方式。
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95修正)
上海瑞宝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是2003-12-15在上海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3539号7号楼B-34室。
上海瑞宝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101157575786805,企业法人周一红,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上海瑞宝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木制建设工程作业,砌筑建设工程作业,焊接建设工程作业,钢筋建设工程作业,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建设工程专业施工,通信建设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施工及以上相关业务的咨询,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取得许可证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环境卫生保洁服务,苗木、花卉、盆景的种植,建筑装潢材料的销售,建筑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上海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796677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和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311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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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的植树造林绿化工作,加强林木、绿地、林地的建设和管理,美化城乡,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绿地、林地包括以下五类:
(一)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道路、广场等处的公共绿地;
(二)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住区内的专用绿地;
(三)铁路、公路、海塘、江堤、河道的两侧,水闸管理区和农田中用于防护目的的绿地和林地;
(四)林场、苗圃、花圃、草圃、果园以及用于园林、林业科研等生产用地;
(五)城镇和乡村的其他绿地、林地。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植树造林绿化工作,制定绿化分解责任指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实行植树造林绿化任期目标责任制。
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绿化分解责任指标,制定年度实施计划,负责本辖区植树造林绿化建设的实施,实行植树造林绿化任期目标责任制。第四条 本市植树造林绿化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市、区(县)、街道(乡、镇)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一)市和区(县)、街道(乡、镇)绿化委员会负责宣传、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二)市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园林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园林管理局领导(以下市园林管理局和区(县)园林管理部门同时表述时简称园林管理部门);
(三)市农业局是本市林业生产和乡村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区)林业管理部门是本辖区林业生产和乡村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农业局领导(以下市农业局和县(区)林业管理部门同时表述时简称林业管理部门);
(四)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第五条 在本市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均有植树造林绿化和管护林木、绿地、林地的义务,应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努力完成区、县分配的植树造林绿化和管护任务。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市园林管理局、市农业局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绿地、林地系统规划,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协调。
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市绿地、林地系统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的绿地、林地详细规划,报市园林管理局、市农业局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第七条 城市规划中的绿地、林地,不得任意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征得市园林管理局或市农业局同意,并落实新的规划绿地、林地后,按照规划审批权限一并报批。改变规划不得减少本地段内规划绿地、林地的总量。第八条 郊县乡村的植树造林绿化,由各乡(镇)、村根据县植树造林绿化规划组织实施。
国营农场的防护林,根据郊县植树造林绿化规划的要求进行设计,各农场负责营造和养护。
铁路、公路、海塘、江堤、县级以上河道的两侧和水闸管理区的植树造林绿化,根据市统一规划要求,分别由所辖范围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养护。
部队营区内的植树造林绿化,由所驻部队负责建设和养护。
公共绿地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和养护。
居住区的绿化,由房屋产权所属部门负责建设和养护。房屋产权交叉地区的绿化,由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建设和养护,经费由房屋所有者分担。
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每年制订绿化计划,充分利用空地和零星土地植树、栽花、铺草,因地制宜地发展多种形式的绿化,提高绿化覆盖率。第九条 一切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必须达到以下要求,建设项目的各级主管部门在审批计划、设计和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严格执行:
(一)新建居住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公共绿地应不低于百分之十;
(二)新建工厂在中心城新区内不低于百分之十五;在浦东新区和其他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新建医疗卫生、科研教育单位、宾馆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在中心城旧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在中心城新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在浦东新区和其他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四)新建地面主干道、公路、铁路的规划绿地宽度不低于道路红线之间或路幅总宽度的百分之二十;新建其他地面道路的规划绿地宽度不低于道路红线之间或路幅总宽度的百分之十五。新建地面道路,应种植行道树;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原有行道树的应予以恢复,无行道树的应创造条件种植行道树;
(五)其他新建项目在中心城旧区内不低于百分之十;在中心城新区内不低于百分之十五;在浦东新区和其他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六)在中心城旧区成片改建的居住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七)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在中心城旧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五;在中心城新区内不低于百分之十;在浦东新区和其他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低于百分之十五。其他改建、扩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五。原有绿地面积大于上述比例的,不得少于原有绿地面积;
(八)郊县城镇、卫星城、独立工业区,参照中心城新区内相应的比例执行;
(九)郊县河、沟、渠、路两旁,应因地制宜营造农田林网。围海造地的新围垦区,在随塘河南的陆地一侧二十五米至五十米,为营造防护林用地;
(十)市区河道两旁应当绿化,具体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个别项目确需建设而绿地面积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须经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所缺的绿地面积缴纳绿地补偿费,由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在本地段内安排绿化建设。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送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审核,并须缴纳绿化建设保证金。建设工程竣工后,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应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全额返还绿化建设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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